技术创新


关于印发《煤炭行业工程勘察设计专有技术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3-24
   

各煤炭勘察设计单位:

    中国煤炭建设协会结合煤炭行业特点和产业技术的发展,组织有关专家对原《中国煤炭工程勘察设计专有技术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与完善。现将修改后的《煤炭行业工程勘察设计专有技术管理办法》印发。

    原《中国煤炭工程勘察设计专有技术管理暂行办法》(中煤建协字[2001]第090号)同时废止。

 

    附件:煤炭行业工程勘察设计专有技术管理办法

 

 

煤炭行业工程勘察设计专有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炭工程勘察设计专有技术(以下简称专有技术)的保护与管理,维护专有技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技术创新,在煤炭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增强煤炭勘察设计单位市场竞争力,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和《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导则》(建质[2003]210号)等规定,结合煤炭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有技术也称技术秘密,是指应用于煤炭勘察设计行业,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先进性、独创性、时效性和实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独立法人、自然人)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

第三条  专有技术应由申报单位自行开发或合作开发,可以是原始创新成果,也可以是对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并经改进后在国内首先采用的创新成果,也可以是综合国内外各行业已经公开的技术进行集成创新的技术成果

第四条  申报专有技术的单位应为煤炭行业工程咨询、勘察设计、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联合开发的专有技术应共同申报,并明确主要申报单位

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所完成的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有技术的权利属于完成单位。申请被审定后,申请单位为专有技术的权利人。

 

第二章 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煤炭行业工程勘察设计专有技术按工程类别分为七大类:岩土工程、矿井工程、露天矿工程、选煤厂工程、煤矿资源综合利用工程、矿区总体与配套公用设施、其它工程。

每一类别包括工艺(工艺技术的创新)、设备(新设备的研制)、材料(新材料的研发)和工序(改进施工工序和管理方法)4个类型;7大工程类别共涵盖19个专业类,分别为:勘察、测量、总图、道桥、采矿、矿建、露采、选煤、机械、机制、供配电、自控、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信息化(含计算机软件等)、环保、经济、其它。

煤炭行业工程勘察设计专有技术专业类分类表详见附件1

第六条  专有技术一般表现形式为设计图纸、设计方案、技术或数据资料、操作指南和计算机软件等。

第七条  新工艺、新工序成果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在工程勘察设计中应用自主开发的新工艺、新技术或已实现产业化的高新技术成果;

2、在国内工程勘察设计中首先应用的、经消化吸收国外技术并开发创新实现国产化的先进技术;

3、用于工程勘察设计中的集成国内外各行业公开技术的创新技术;

4、具有创新性的先进计算机软件、工艺流程模拟程序等软件;

5、勘测与岩土工程先进技术。  

第八条  新设备技术成果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国内首创、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处于国内领先地位的新设备技术。

2、引进技术,经消化吸收改造后,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达到国外同类设备技术水平的国产化设备创新技术。

3、对现有设备作局部改进的技术诀窍。

第九条  国内开发的新材料,其性能应优于国内现有同类型材料(产品),或具有特殊性能(包括工艺性能和使用性能),并已超过国内同类材料(产品),达到或接近国外同类材料(产品)先进水平,或已实现工业化生产,填补国内空白,替代进口材料(产品)。

 

第三章 评审组织和职责

第十条  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以下简称建设协会)主管煤炭行业工程勘察设计专有技术,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勘察设计委员会(以下简称设计委员会)负责,由设计委员会负责组建煤炭行业工程勘察设计专有技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建立专有技术成果库。

第十一条  设计委员会根据申报项目情况组织成立相应的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负责专有技术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全国及煤炭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业内专业技术和管理等知名专家组成,一般为不少于13人的奇数。

专业评审组一般由3-5人的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从建设协会勘察设计专家库中抽取。

 

第四章 成果申请

第十二条  专有技术申报单位内部认定程序如下:

1、参与技术创新或科技管理的部门或员工就某一项或几项信息或成果,向本单位专有技术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2、本单位专有技术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1)指定参与者中一人专门保管成果或信息的承载物,可以采取加密措施,被指定人一般是项目或业务负责人或发明创造者本人;

2)会同指定人向本单位技术委员会(分管专有技术负责人)汇报并提出是否构成专有技术建议;

3)专有技术遵循随时产生随时确定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3、申报单位应成立专有技术认定专家组,专家组可由35名本单位专家组成。

4、认定专家组对申请认定的专有技术进行评议,并对保密内容、密级及保密期限提出建议;认定可采取会议评议或现场测试的方式进行。

5、申报单位专有技术可分为核心级和普通级。通过认定的专有技术,申报单位应及时进行登记,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核心级的专有技术,可申请煤炭行业工程勘察设计专有技术。申请专有技术应提供以下主要材料:

1、《煤炭行业工程勘察设计专有技术申报书》(见附2);

2、专有技术说明书及主要图纸、影像等有关技术资料;

3、查新报告(由专业查新机构出具);

4、使用(运行)的用户评价证明;

5、涉密人员明细表;

6、专有技术保密协议(申报单位与涉密人员);

7、申报技术属合作开发,应附与合作单位的合作协议;接受其他单位委托完成的专有技术应附合作研究开发协议或委托研究开发协议。

《煤炭行业工程勘察设计专有技术申报书》一式二份,其余附件材料一式一份,并提交《煤炭行业工程勘察设计专有技术申报书》的电子文件。

第十四条  各单位申请专有技术,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窃取他人的技术成果,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应按项目向建设协会交纳专有技术鉴定费,技术鉴定费标准由设计委员会另行制订,报建设协会备案。

 

第五章  

第十六条  专有技术评审按照初审、综审、公示、批准发布的程序进行。审查结论为同意、不同意或暂缓。

第十七条  初审时,专业评审组对专有技术的申请材料进行鉴别和全面技术评价,专有技术发明人需在初审会上进行现场介绍和讲解。专业评审组初审结论意见应当科学、客观、准确、公正,必须根据专业评审组三分之二及以上评审专家的意见形成。

第十八条  专有技术的综审采用会议方式,特殊情况可采取函审方式。会议由评审委员会主任主持,全体委员参加,各专业评审组汇报审查意见,提交全体委员审议通过。必要时由申报单位当场进行答辩。

第十九条  综审结果在建设协会网站(www.cncca.org.cn )上公示15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技术成果,经建设协会理事长办公会议批准,正式公告为专有技术,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同时由建设协会颁发专有技术证书。

第二十条   设计委员会负责评审期间的材料保管并承担保密义务,评审完成后除《煤炭行业工程勘察设计专有技术申请书》以外的其他申请材料返还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专有技术有效期内应妥善保管相关技术资料。

第二十一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与设计委员会签订保密协议,对被评审的技术成果做到保密,并承担因泄密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使用与转让

第二十二条  专有技术可在自愿的原则下进行转让或使用,并收取相应的费用,技术受让方或使用方要按合同的约定不得擅自将专有技术转让第三方,并负有保守专有技术秘密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专有技术时,勘察设计收费可参照《煤炭行业建设项目工程技术咨询服务类取费定额(2015年版》(中煤建协字[2015]48号)中规定,可在煤炭行业工程技术咨询服务类取费定额上浮5%-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取费额,具有特别重大效益的可由发包人和专有技术权利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二十四条  采用特定专有技术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93号国务院令),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五条  在煤炭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中,专有技术可作为评价的指标。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专有技术成果每评审一次的有效期为五年(以建设协会公告之日起计),对到期仍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须重新申请,经复审后可延长其有效期限,否则将自动失效。

第二十七条  煤炭勘察设计专有技术研发单位在科研工作立项开发前,要进行相关专利文献的检索、分析和跟踪,避免重复研发和涉及他人专利保护范围。研发工作完成后,对不适宜申请专利但具有商业价值的非专利技术,应作为单位的专有技术加以保护。

第二十八条  直接或间接参加专有技术开发工作的人员,未经单位许可,不得在国内外刊物、学术或技术交流会上发表属单位所有的专有技术成果。

第二十九条  煤炭勘察设计专有技术拥有单位对专有技术应采取合法的保密制度、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保密措施。对采用已由建设协会公告专有技术的勘察设计咨询文件、技术方案、科研成果等,均应在显著位置明示“专有技术标识,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认真保护,严格管理。

第三十条  煤炭勘察设计专有技术拥有单位在投标时,应在含有已由建设协会公告的专有技术的投标文件上明示“专有技术”标识,并应书面提出保护专有技术的要求,除招投标文件中有特别约定外,应当及时索回未中标的投标方案及投标文件,防止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流失。

第三十一条  煤炭勘察设计专有技术拥有单位必要时可与业主签订保密协议,防止将含有专有技术标识的文件、设计图纸及说明书泄露给第三方,以及第三方明知是他人的保密文件、设计图纸及说明书仍擅自使用。

第三十二条  煤炭勘察设计专有技术拥有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技术保密条款,加强对专有技术的保护。单位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利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最多不得超过三年。

第三十三条  煤炭勘察设计专有技术拥有单位发现侵犯或侵占其专有技术的,在获得确切证据后,可以直接向侵权者发出信函,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说明侵权的后果。双方当事人可就赔偿等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解决;达不成协议的,可以采取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直接参加专有技术开发的煤炭勘察、设计工程技术人员以及对专有技术的产生、发展、保护与管理做出贡献的人员,应由拥有该专有技术的单位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三十五条  煤炭勘察设计专有技术拥有单位将其专有技术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从转让或许可使用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奖励对该专有技术开发及其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上述人员的奖励可以以奖金方式兑现,也可以作为技术入股,投入本单位或本单位投资的其他企业。

第三十六条  煤炭勘察设计专有技术拥有单位的员工有侵害本单位专有技术的行为,单位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可依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损失大小,分别给予行为人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三十七条 煤炭勘察设计专有技术拥有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因忽视专有技术保护工作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九章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供煤炭勘察设计单位在专有技术管理工作中使用;也可供煤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和工程勘察设计投标报价中参照使用。

第三十九条  不隶属于任何法人单位的具有权利人合法身份的自然人申报煤炭勘察设计专有技术,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外,其他按本办法办理,并接受建设协会、设计委员会的管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1、煤炭行业工程勘察设计专有技术专业类分类表

2、煤炭行业工程勘察设计专有技术申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