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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煤炭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06-28
   

中煤建协字[2019] 88 号

 

关于印发《煤炭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评选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煤炭勘察设计单位:

为激发广大煤炭行业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责任感与荣誉感,立足自主技术创新,为社会提供具有良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优秀勘察设计成果,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参考住建部2019年重新修订的《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与管理办法》(建质规〔2019〕4号),结合煤炭勘察设计行业特点,组织修订《煤炭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各单位,本办法印发之前与煤炭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有关文件同时失效。

 

附件:《煤炭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与管理办法》

                           

中国煤炭建设协会

2019年6月24日


 

(本页无正文)

 

本会:企事业部(2)、勘察设计委员会(1)、归档(2)、共印120份

 

附件:

 

煤炭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推动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激发行业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责任感与荣誉感,引导激励勘察设计人员勇于创新、积极探索的精神,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与管理办法》(建质规〔2019〕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炭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是煤炭行业(部级)荣誉称号。评选和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总量控制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条  煤炭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名额不超过10名。当评选周期因故延长时,可适当增加评选名额。

第四条  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煤炭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与管理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煤炭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申报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高尚职业道德、严谨科学精神和强烈社会责任感,拥有中国国籍。

(二)具有深厚专业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工程勘察设计领域取得卓著成绩,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相关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

(三)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工作(含相关专业研究生就读期间)20年以上,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国家已实施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还须具有相应的执业注册资格。

(四)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2项及以上、或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4项及以上煤炭行业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含部分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或设计,项目技术水平达到同期、同类型工程项目的国内领先水平,效益良好,个人贡献突出。

备注:部分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的矿井,或立井井深大于600m、斜井长度大于1000m或垂深大于200m的项目。

(五)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的工程项目须获得过以下奖项中的一项:

1、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或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一等奖;

2、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六)完成以下学术成果中的一项:

1、在本专业领域出版过学术专著;

2、编制、审查过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

(七)年龄不超过60周岁(按截至评选当年12月31日实足年龄计算)。

第六条  申报人须经不少于2位推荐人书面推荐。推荐人应为中国工程院土木、水利与建筑工程学部院士(非资深院士)、全国或煤炭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本专业没有院士或大师的,可由相近专业院士或大师推荐)。每位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每届最多可推荐3名申报人,每位煤炭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每届最多可推荐1名申报人。对于超额推荐者,所推荐的全部申报人视为无效。

第七条 凡已连续2次申报煤炭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未入选的申报人,停止1次申报资格。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评选中优先考虑:

(一)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的工程项目获得过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银质奖及以上奖项、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等国内外知名奖项的;

(二)在本专业领域拥有发明专利、专有技术或核心期刊论文,并在工程项目中得到应用,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

(三)在设计理念、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应用以及解决重大工程建设技术难题方面成效显著的;

(四)在行业法规制度建设、抗灾救灾、重大事故处理等方面发挥重要技术支撑作用的。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报不予受理:

(一)因勘察设计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3年内未参与勘察设计项目技术工作的(以勘察设计成果签字为准);

(三)受到党纪处分尚在影响期内或受到政务处分、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第十条  申报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表(见附表);

(二)推荐人书面推荐意见;

(三)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有代表性的工程技术成果证明材料;

(五)重要奖项获奖证书的复印件;

(六)相关学术专著、论文、标准、专利、专有技术等证明材料。

申报表由申报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审核,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申报人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申报人廉洁自律、道德品行等方面出具审核意见后,报中国煤炭建设协会。

  第十二条 申报人必须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不予受理,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止申报人2次申报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得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严格审核。如发现单位为申报人隐瞒有关情况或弄虚作假,对申报单位通报批评,并停止本次评选该单位全部申报人申报资格。

 

第三章 评选

第十四条  中国煤炭建设协会组织成立煤炭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负责具体评选工作。评选委员会根据每届申报情况,组建专业评审组。

(一)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有关负责人、全国及煤炭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截止到评选年度年底70周岁及以下)、甲级勘察设计单位总工程师或大型项目负责人、行业专家等组成,评选委员原则上不少于13人的奇数。

(二)专业评选组。专业评选组由全国及煤炭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截止到评选年度年底70周岁及以下)、甲级勘察设计单位总工程师或大型项目负责人、行业专家组成,各组专家原则上不少于5人的奇数。

第十五条  煤炭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分为资格预审、专业初评和综合评选三个阶段。

(一)资格预审。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资格预审,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人有关资料进行预审,并负责对不合格的申报人进行解释,预审结果在各申报单位和中国煤炭建设协会网站(www.cncca.org.cn )上公示10个工作日,预审通过者为合格申报人。

(二)专业初评。各专业评选组专家审阅本组合格申报人资料,按照《专业评分表》进行记名打分并排序,以最终评选名额的120%提出本专业大师候选人名单。

(三)综合评选。评选委员会根据候选人有关材料及专业组评选结果,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本届煤炭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提名名单。得票数达到或超过有效票数2/3且排在前10位的候选人列入煤炭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提名名单。若得票达到有效票数2/3的候选人不足10名,不再补选。专业评选组组长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并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大师提名名单及其基本信息在中国煤炭建设协会网站(www.cncca.org.cn )和有关媒体上公示10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评选委员会根据公示反馈情况对大师提名名单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报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审定。

第十八条  大师提名名单通过审定后,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与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联合发文公布,授予煤炭行业工程勘察大师、煤炭行业工程设计大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

第十九条 申报人及其身边人员和所在单位不得以助选、拉票等方式干扰评选工作。有上述行为的,取消申报人参评资格;情节严重的,停止申报人2次申报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得申报。

第二十条 评选专家应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严肃认真和高度负责的态度参与评选工作。对违反评选纪律的,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将取消其评选专家资格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一条 煤炭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应积极参加以下工作:

  (一)国家和行业组织的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

  (二)行业法规制度建设、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制定和政府决策咨询;

  (三)相关技术性检查、事故处理、抗灾救灾等。

  第二十二条 鼓励煤炭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所在单位对获评的煤炭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给予奖励及提供相应待遇。煤炭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所在单位应发挥学术交流平台作用,为煤炭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鼓励重大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和科技攻关项目优先由煤炭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承担。

  第二十四条 年满70周岁的煤炭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成为资深煤炭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资深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和资深煤炭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不再参加对申报人的评选。

  第二十五条 煤炭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可提出撤销其煤炭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称号的建议,并发文公告:

  (一)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务、政纪处分,以及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二)因违反职业道德等原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六条  鼓励国家或行业标准优先由煤炭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所在单位主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在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中承担总体技术责任的技术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审定人等。

  本办法所称项目专业负责人,是指在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中承担本专业主要技术责任的技术人员。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煤炭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中煤建协字〔2014〕10号)同时废止。

 

附件:煤炭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申报表